近日,宁夏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延伸。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满80周岁,按就高原则选择从低保转为高龄津贴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未享受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在动态调整补贴方面,宁夏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确保补贴标准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改进补贴退出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推动完善补贴管理服务机制,落实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同时,鼓励各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和各级工作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统计服务。
据悉,《实施意见》将从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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