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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阅读:14904 时间:2014-12-24 16:42

  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隶属于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是集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残联系统机构人员进修管理,促进进修人员能够更好学习,掌握残疾人康复专业技能,开展宁夏的康复事业,我中心特制定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一、 进修条件

  进修人员选送单位原则上为各地市县(区)残联、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情况例外),进修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招收录取时间及进修时限

  中心按春秋学期招收两期进修人员,报名时间为每年1月和9月,进修时间为1个月以上,半年以内。

  三、申报程序

  1、进修人员由选送单位以公函方式推荐。到中心后填写进修人员申请表并加盖选送单位公章。

  2、中心进修业务部门进行初选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最后确定进修人员岗位。

  四、 进修管理制度

  1、进修人员来中心后,须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康复人员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进修工作期间,服从科室整体教学安排。

  3、进修人员工作期间,如果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或在进修期间有违反中心规章制度者,经调查、核实后,将终止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

  五、 请假制度

  进修期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必须由原单位组织来函,中心酌情批假。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六、康复服务活动

  在中心进修期间,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服从各科规定)。如因进修人员本人责任造成的纠纷,应由本人承担责任,需给患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所需费用由进修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全部承担,纠纷处理未终结,不得离开中心.

  七、 进修结业评定

  1、进修人员结业时必须对自己的培训学习作出书面总结,参加业务部门的结业考核,由业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定,部门领导签署评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结业。中心颁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2、中心出具评定表一式两份,一份中心留存,一份进修人员交付单位。

  八、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750002

  联系人:王宁壮 代晶

  联系电话:0951—5064336 传真:0951—5065114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新昌东路336号 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指导科

  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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