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通知还明确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同时,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各地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事项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宁夏日报记者 张贺)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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