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8年9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起到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意见》,自治区残联对《实施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今年6月21日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8月17日,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召开全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自治区残联在前期调研、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内容,代拟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了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共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流程、定点康复机构、资金筹集及管理六个方面。
关于救助对象,明确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实施意见》没有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进行限制,可基本实现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关于救助内容,明确包括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手术、视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肢体矫治手术五项内容。
关于救助标准,其中:基本康复训练经费,从1.2万元提高到2万元,人工耳蜗手术从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补贴一次;新增视功能训练,救助标准2000元;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配发;按现行标准执行的有肢体矫治手术、假肢、矫形器,肢体矫治手术费1万元,术后康复训练经费6000元,假肢平均1例6250元,矫形器1500元,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配发不超过2次;假肢、矫形器每人累计装配不超过5次。
关于救助流程,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2.审核。县(区)残联设立专岗负责对残疾儿童申请进行一站式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区)残联负责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关于定点康复机构,明确由市、县(区)申报,自治区残联审核认定后,统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关于资金筹集及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兜底保障,自治区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综合监管,加强绩效评价,加强宣传动员六个方面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周期长,训练经费、陪护费用较多,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普遍较重,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扩大康复服务供给,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将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 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 Copyright ©2017-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湖畔路115号,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
办公室电话:0951-8629007 办公室传真:0951-8629000
邮编:750002 邮箱:nxcjrkfzx@163.com
ICP备案号:宁ICP备18001601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930号
网站设计制作:天脉网络公司
版权所有 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 Copyright ©2017-201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