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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阅读:31722 时间:2019-02-15 17:5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发〔20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基本康复训练

  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

  2.人工耳蜗手术

  为有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人工耳蜗1台,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3.视功能训练

  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4.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5.肢体矫治手术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2万元。

  2.人工耳蜗手术: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植入人工耳蜗1台,按实际价格配发。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人1.5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

  3.视功能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功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2000元。

  4.辅助器具适配:免费适配助听器、助视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配发。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配发不超过2次;假肢、矫形器每人累计装配不超过5次。

  5.肢体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人工耳蜗手术、助听器适配由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具体执行。肢体矫治手术由县(区)自行指定定点医院。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设立专岗负责对残疾儿童申请进行一站式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区)残联负责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定点康复机构

  市、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县(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对辖区康复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区残联审核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由自治区残联统一向全区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兜底保障,自治区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区)残联、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和水平。

  残联主要负责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残疾儿童摸底、筛查,评估,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会同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和质量评价等工作。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将有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教育管理,对未纳入教育管理康复机构的学前残疾儿童,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政策保障范围,确保其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由当地教育部门按就近原则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由辖区学校送教上门。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纳入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医疗康复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儿童康复,鼓励志愿者为残疾儿童提供抚育、教育、康复等服务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按照医保规定,将医疗机构开展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康复救助制度和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的诊断、治疗和转介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综合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对康复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加强绩效评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六)加强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2014年4月1日印发的《宁夏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1号)和2017年5月15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宁残联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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